近日,儋州市排浦鎮一男子因酒后與情人發生糾紛,一怒之下竟放火燒店,造成兩間店鋪財物被燒毀,儋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對其提起公訴。經儋州市法院開庭審理,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賠償239575元給兩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2021年10月19日傍晚,被告人林某英酒后來到位于排浦鎮南新街排浦市場被害人蔡某某經營的日用品店內找蔡某某,期間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后林某英使用其拐杖打砸蔡某某店內的物品,并揚言要縱火燒毀蔡某某的商店。之后,蔡某某走出店外報警時,林某英使用打火機將店內的蚊帳點燃,店內的物品燃燒起來后火勢隨即變大,林某英被周邊群眾拖出。后來,火勢蔓延燒至蔡某某商鋪隔壁被害人林某女經營的美妝日化店,消防部門趕至現場后將火勢撲滅。經儋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蔡某某經營的日用品店被燒毀財物價值139553元;林某女經營的美妝日化店被燒毀財物價值100022元。
儋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英使用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財物被燒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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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屬于重大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是各國刑法打擊的重點。林某英因一時沖動在鬧市區縱火燒毀他人店鋪,不僅造成23萬余元的財物損毀,也嚴重危害了周邊群眾的生命安全。所幸消防部門及時趕到將火勢撲滅,才未造成人員傷亡及更為嚴重的后果。
法院提醒,在生活中,發生矛盾爭吵乃是常事,無論什么情況下,遇事都要保持冷靜,學會控制情緒,理性處理矛盾,切勿因一時情緒,因一己之私,以身試法,否則受到法律嚴懲,將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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